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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承兑商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无罪抗辩

imtoken客户端 2023-03-14 06:36:32

本文作者:李泽民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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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币圈有这样一群人。 他们在虚拟货币平台上实名注册为商家,然后利用不同平台虚拟货币的价格高卖低买,从差价中获利。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承兑人搬砖”。 接受者安安稳稳地搬砖,很难想象他们会被扣上罪犯的帽子。 但随着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的深入开展,部分承兑商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 活动犯罪。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接受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主要是办案机构认为,承兑人使用的交易平台多为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平台,承兑人利用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接收客户在该平台支付的投资资金,并将其转化为USDT等交易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和手续费,帮助不法平台; 另一方面,承兑商提供自己的账户,直接帮助不法分子收取资金,然后利用收取的资金在火币等虚拟货币平台购买虚拟货币,转出、收取手续费,也属于协助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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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繁多,承兑人无法知晓用于交易的平台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法知晓他人用于买卖虚拟货币的资金是否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许多无辜的接受者莫名其妙地被控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

面对这样的情况,委托的辩护律师该怎么办? 一方面,辩护律师要秉持不让无辜群众受到刑事追究的理念,敢于向办案机关说不,敢于“亮剑”; 另一方面,他们必须运用专业知识,在思想指导下寻找清白辩护策略。 笔者认为,如果承兑人被控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从犯罪本身和虚拟货币承兑交易的性质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无罪辩护:

一、被帮助对象不构成犯罪的论证

俗话说,没有皮就没有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皮”是被帮助人需要构成犯罪。 如果被援助人不构成犯罪,那么援助信息网络当然不存在犯罪活动的空间。 那么,受助人是否构成犯罪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论点。 通常情况下,受助对象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标准,受助对象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立案证据不能证明受助人主体就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了具体抗辩。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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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两所高中的《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却有一个例外,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核实其是否受到协助。 主体是否已达到犯罪情节,但相关数额达到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5倍以上、广告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该规定是指,在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前提下,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不明确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的5倍,即1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的收入达到1万元的5倍,5万元以上也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 在司法实践中,接受虚拟货币多被认定为为犯罪提供帮助倒卖usdt赚差价合法吗,因此适用例外情况。 这时候,对于承兑人来说,金额的计算就成为了防御的重点。 经立案证据证明支付结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二、承兑交易合法性之争

现行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刑法层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算犯罪,在民法层面,没有法律禁止也可以。 虚拟货币的承兑交易应当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前提下允许的合法行为。 这不仅是法理上的原因,也可以从承兑交易的性质上推导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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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兑人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 它在承兑商和客户之间直接交易。 作为买卖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取得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参与。自己的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可以由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购买和持有,但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

●最后,司法判决也承认买卖虚拟货币。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桂06民终250号]指出,虚拟货币是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物品,经过开发。互联网技术。 行政法规尚未明确规定... 双方买卖Urimi作为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中,不能否认的是,乌里米等虚拟货币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被接受。 公民和个人依法购买和持有货币,风险自负。 金融机构和支付 机构不能开展与独角兽相关的业务,并不推定国家禁止独角兽虚拟货币的私人正常交易。

关于Urimi是否具有交易价值的问题,Urimi的市值波动较大,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判断交易时间和交易量的标准。 它取决于交易主体的知识、经验和偏好,与市场交易状况密切相关,但上述特征并不妨碍其成为公民交易的主体。 总之,就私权而言,没有什么是法律禁止的。 在此情况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将乌里米作为商品购买和持有。 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买卖Urimi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之间的Urimi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合法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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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支付结算协助的说法

承兑人之所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是因为侦查人员认为,承兑人接受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款,买卖虚拟货币,为犯罪活动提供金融支付结算帮助。 但承兑人使用自己的支付账户买卖虚拟货币,仅是单方面的收付行为倒卖usdt赚差价合法吗,是虚拟货币的直接交易者。 与不同的客户相比,承兑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 支付结算是相关机构或个人作为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中介,提供的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中介经营行为。 在交易过程中,承兑人并未实施纯货币交割,而是以交割虚拟货币为对价的商品买卖。 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承兑人实现的是货款交割的商品买卖行为,而不是充当资金支付结算的中介。

●另外,接受虚拟货币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情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三种情形:采用以下方式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通过交易、虚开价、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利用虚构的货币资金向指定支付人支付的; 非法为他人提供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服务;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兑人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属于第三种情况,不属于协助支付结算。

4.“我不知道”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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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的论证是指承兑人不知道他人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当事人“不知道”的借口,办案机构根据生活经历给出了当事人主观知情的推定:例如,会员在工作期间下载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系,以躲避当事人的监督。公安机关; 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冻结后,通过更换银行卡继续资金划拨工作; 大额资金在平台上频繁兑换,客户投资资金仍在接受和转出。

但上述推定只是办案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经验总结出的规律,并不代表一定是正确的。 如果有相反证据表明其不知道,可以推翻该推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证:

●提供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承兑人与受让人没有勾结,没有犯罪联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承兑人使用承兑虚拟货币帮助转移资金,他会事先分工联系并明确责任,但如果他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确实只是进行承兑交易而与其他人无关。做犯罪活动,那么他就可以推翻知道的断言。

●提供在交易平台实名注册和认证的证据,证明与犯罪交易无关。 当前虚拟货币平台需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那么,对于每一个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客户,都应该实名登记个人信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也有义务要求实名登记个人信息,当涉及到比特币等可疑交易时发现虚拟商品,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 对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因此,经过实名登记和实名认证的承兑商完全有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客户是合法客户,与犯罪活动无关。

●提供参与时间长短的证明,以及自己的盈利流水证明。 受助人不可能知道被救助对象有违法犯罪行为。 从生活经验来看,参与时间越短,获利越少,对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知晓程度越低。 这是参与犯罪活动的常识和常识。 不知道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交易已经成为市民投资理财的选择之一。 然而,以“金融创新”、“区块链”、“数字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致使办案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承兑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但承兑人利用虚拟货币搬砖赚取差价,属于买卖商品,本质上属于合法交易,不应构成犯罪。 因此,如果一个无辜的承兑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定罪,则需要具有虚拟货币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将承兑人从犯罪的泥潭中拉出来。